行政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胜诉,一般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原告申请撤诉且法院裁定准许,由原告承担;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并获法院准许,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还有其他依法可由原告承担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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