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是
北京市炜衡(
延安)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法学本科出身,2016年正式执业。作为土生土长的延安本地律师,他平日待人处事节奏平缓,接案从不先打包票给当事人虚高预期,习惯先坐下来听当事人把前因后果讲完,连细碎的生活细节都不肯放过。他始终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做民商事、金融类案件尤其偏爱把卷宗里的每一页材料都翻出折痕,也常年抽时间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先后拿到过延安市“十佳青年律师”、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等多项行业荣誉,兼任延安市调解协会会长、延安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数项社会职务,执业至今累计处理各类案件超千件。
这起纠纷的当事人W女士,1970年出生于延安某村,
户籍自打出生起就落在该村,名下还有合法承包的土地。她先后经历两次婚姻,
再婚的配偶是城镇户籍,婚后几十年里她的户籍从来没从原籍迁出,也从来没在配偶户籍地或者其他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拿到过半分集体分配的权益,日常还通过原籍村落参加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按时领取各类农业相关补贴,符合条件时也能领到村里发的低保。
可从2008年开始,该村通过村民会议走了民主议定程序,出了一项白纸黑字的规定:所有出嫁女不管什么情况,一律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从那之后十多年里,村里先后多次给在册村民发放
征地补偿款,后续又启动了
安置房屋分配、购房名额定向分配的工作,W女士每次都被直接排除在外,半分待遇都没拿到。为了能住上本村的安置房,她只能自己掏腰包,从其他村民手里高价买了一个冗余的购房名额,平白多花了不少原本不该支出的费用。一开始W女士自己走了
民事诉讼程序,起诉村委会要求拿到对应的土地补偿和购房相关损失,一审判定驳回她的核心诉求,她上诉之后二审也维持了原裁判结果,奔走了好几年的维权路一下子走到了看似走不通的死胡同。
接手这起案件的时候,秦岭首先注意到的不是两审结果的指向,而是两审裁判文书里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逻辑存在明显疏漏。他没有急着立刻启动再审申请流程,先是花了整整三天,约W女士跑了三个不同的部门调取材料:先是到派出所调出来她从出生到当下完整的户籍登记底册,证明她户籍始终未迁出的客观状态;接着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出当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台账和历年农业补贴领取的签字记录,确认她的土地承包权益从未被收回;最后到配偶户籍地的街道
办事处和社区开了书面证明,核实她确实从未在城镇或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过任何同类分配福利。
整理完这些基础证据,他又把
陕西省当地专门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审判指引翻了一遍,把其中明确“不能仅以婚姻状态否定女性集体成员资格”的相关条款标注出来,连同全案近百页的证据材料一起梳理出清晰的逻辑链条,向高级人民
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后续高院审查后采纳了代理意见,指令原审法院对案件启动再审,再审阶段秦岭当庭指出现有两审裁判适用法律的偏差,最终法院裁定撤销此前的一、二审全部裁判,将案件发回基层法院重新审理。发回重审之后,秦岭也没有放松,他又挨家找当年村里发放补偿款的登记公示表,把2010年到2020年这十年间每一笔村民领取补偿的明细都复印下来,逐一对标核算W女士本该拿到的每一笔金额,同时把她当年从其他村民手里购买购房名额的转账记录、书面协议,还有同批次村民分配安置房的价格公示全部整理成完整的损失证据链,把此前零散的口头损失主张全部转化为有纸面材料支撑的可核实金额,供合议庭参考裁量。
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里,秦岭的处理方式还是带着他一贯的风格:不爱搞激进的庭审对抗,总想着把事实层面的逻辑先捋顺,尽量让各方都能看懂法律的边界。他常和身边的同行聊起,这类农村集体权益纠纷,最容易陷入“村民会议定了的事就改不了”的误区,但本质上村民自治的权力也不能凌驾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之上,哪怕走了全部的民主议定流程,出台的条款也不能刻意排除特定群体的法定合法权益。很多外嫁女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两审之后觉得没了希望,往往不是她们没道理,而是之前没有精准抓住“成员资格认定”这个核心争议点,拿着一堆细碎的损失材料却没把最基础的资格身份的证据打扎实,自然很难获得裁判的认可。
他在庭审之外也专门找过村委会的负责人坐下来沟通,没有强硬争辩,只是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同类纠纷的普遍处理规则慢慢讲透,也主动提出后续如果村集体要调整分配方案,可以帮忙做合规层面的参考,避免再出现类似侵害特定群体权益的决议,尽可能在法律框架下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兼顾村集体的管理秩序和个体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秦岭一直以来的办案准则:不盯着某一纸文书的表面结果走,要实实在在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可执行的层面,同时尽量帮后续的同类矛盾提前打个预防针,避免更多人走没必要的弯路。
针对这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相关的纠纷,秦岭也提醒有类似遭遇的当事人,要提前留存好几类核心材料:第一是自身户籍始终在原籍未迁出的完整证明,不要只拿手里的
户口本,尽量调取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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