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劳动者需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2.受理:仲裁委收到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会向双方送达相关通知。3.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4.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5.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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