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和异性聊天不一定算离婚过错方。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单纯的和异性聊天未达到上述严重程度,通常不构成过错。但如果聊天内容涉及出轨、暧昧关系,或与异性保持不当亲密联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可能被认定为有其他重大过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比如聊天的频率、内容的性质、是否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等。若一方以此为由主张对方是过错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聊天行为对婚姻关系造成实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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