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3.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该条规定明确了管辖原则,旨在方便劳动者维权,因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往往是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便于劳动者参与仲裁活动。同时,也兼顾用人单位所在地,保障用人单位在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处理争议的便利性。这种规定平衡了双方利益,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维护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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