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所在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及时安排救治,并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这体现了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保障的法定责任,以确保职工在工伤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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