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病假时,用人单位一般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不过,如果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过错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此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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