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如果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法院通常会裁定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此外,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若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执行案件也可视为终结,类似撤销效果。还有,在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等特殊情形下,执行案件也应撤销。比如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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