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给对方的礼物是否归还需视情况而定:一般性赠与:如果是日常生活中基于爱意表达而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礼物,如鲜花、小饰品等,通常属于一般性赠与,无需归还。这是基于恋爱关系中的情感交流和社交习惯,此类赠与目的在于增进感情,不具有特定财产转移目的。大额贵重赠与:对于价值较大的财物,如房产、车辆等,若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且最终未能结婚,可能会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特殊纪念意义礼物: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且与特定情感紧密相连而赠送的礼物,如定情信物等,一般也无需归还,因其承载着特殊情感价值,并非单纯财产转移。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