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囊肾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多囊肾是一种肾脏疾病,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如果一方患有多囊肾,另一方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婚姻关系的解除一般通过离婚等合法途径进行,而不是认定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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