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存在共犯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具体而言,这种共犯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主体特定:指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行为表现:指使肇事人逃逸。结果要件: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例如,车主明知司机撞人后,指使司机逃离现场,最终伤者因未及时救治死亡,车主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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