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手机判刑并非单纯按手机原价定罪。首先,盗窃财物价值是重要考量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同数额对应不同量刑幅度。其次,即便手机已使用折旧,仍会结合购买时价格及折旧情况等综合判断价值。再者,除价值外,还有其他影响量刑情节。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不论财物价值多少,均构成盗窃罪;若存在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情节,也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偷手机判刑是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的,而非仅依手机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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