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平等协商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女方及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前提下进行分割,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能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考虑双方实际生活需要。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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