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如果拆迁房是父母的房产,且拆迁安置是以父母原房屋为基础进行的,安置所得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那么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但存在特殊情形。若父母明确表示将拆迁安置房屋赠与夫妻双方,或虽未明确表示赠与,但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等,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且明确表示是对夫妻一方的赠与,那么该房屋就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总之,判断拆迁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父母的意愿及房屋登记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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