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依然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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