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合同成立地点如下: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上述规则明确了数据电文形式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标准,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明确管辖等法律问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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