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合同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无效: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无效,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例如商家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对商品质量问题的维修、退换货等责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比如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在某些情况下无权解除合同,而解除权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之一。格式条款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遵循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原则,以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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