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可能因此获得较大利益,也可能毫无利益。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以换取未来可能获得的保险赔偿,具有不确定性,符合射幸合同特征。同时,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成立,不以保险费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此外,保险合同还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投保人有缴纳保费义务,保险人有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并且它是有偿合同,投保人支付保费以获取保险保障。保险合同一般还是格式合同,由保险人预先拟定条款,投保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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