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并由不特定的相对人接受的、具有完整确定内容的合同。其特点包括:1.由一方预先拟定,不经双方协商。例如一些常见的保险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等。2.相对人处于附从地位,基本无协商修改合同条款的自由。格式合同的优势在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可能限制相对人的合同自由,条款内容可能对相对人不利。法律对格式合同有一定规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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