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了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一般情形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通常包括收购数量较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严重破坏等情况。“情节特别严重”比如收购的是极其珍稀的野生动物制品,或者收购行为导致了重大生态灾难等。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司法实践中,具体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收购的野生动物制品种类、数量、价值、收购目的、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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