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既遂与否,均丧失继承权。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须有争夺遗产的主观故意。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虐待情节是否严重,应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若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则可不丧失。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同样需达到侵害相关继承人利益且造成生活困难等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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