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具体可从以下方面举证:证明债务款项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如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等。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有相关经营活动记录、财务往来等证据。提供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债务的书面材料。若夫妻一方主张某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样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非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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