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通知:依《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2.工作交接:离职前按约定完成工作交接,返还公司财物、文件资料等。3.工资结算: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4.离职证明: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5日内出具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5.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若签有此类协议,离职后应依约履行,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经济补偿。6.经济补偿:符合法定情形,如用人单位裁员、无过错辞退等,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依工作年限而定。7.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或主张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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