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若门是因正常使用损耗而损坏,承租人无需负责维修,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若门是承租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坏,比如暴力踢踹等导致损坏,承租人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3.因第三人原因导致门损坏,比如其他租户不小心撞坏等,在能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由第三人负责;若无法确定第三人,根据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双方可协商分担责任,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4.若房屋在出租前就存在门损坏的情况,出租人未告知承租人,出租人应负责维修;若承租人在入住后未及时通知出租人门损坏,导致问题扩大,承租人可能需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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