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不以行贿罪或受贿罪成立为前提条件。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便行贿罪或受贿罪最终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未被认定成立,只要介绍贿赂行为情节严重,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就可构成此罪。例如,介绍人积极促成行贿受贿双方的交易,传递贿赂物品、沟通贿赂意图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就会以介绍贿赂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介绍贿赂罪,明确了其构成要件及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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