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行为表现:表现为经常或连续折磨、摧残家庭成员身心的行为,如殴打、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情节恶劣: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综合考虑虐待行为的持续时间、手段的残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情节恶劣。《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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