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信用卡构成抢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抢劫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后,在银行柜台使用或者对银行工作人员使用暴力迫使银行工作人员当场交付现金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总之,抢劫信用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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