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于减刑的次数并无明确限制。2.实际情况:通常,十年有期徒刑罪犯若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获减刑。但每次减刑幅度有限制。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多次减刑累计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有底线要求,即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如十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不能少于五年。具体减刑次数取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表现突出、符合条件次数多则可能多次减刑,反之则可能减刑次数少甚至无法减刑。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