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用工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2.若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需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同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3.若用工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还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规定出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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