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非意味着没有证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较为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情形,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等,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批准才会适用。司法机关决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常是已掌握了一定证据或线索,能够初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证据可能尚未达到逮捕或直接移送起诉的充分程度,需要通过监视居住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以便后续侦查、起诉等工作顺利进行。所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基于案件侦查需要,而非缺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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