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保险标的灭失、合同解除、保险公司破产等。保险合同的终止不包括以下情况:保险标的部分损失:若保险标的仅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并不当然终止,而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是否继续承保,若双方达成一致可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费:未按时缴费一般会使合同效力中止,而非终止。在宽限期内,合同仍有效;宽限期届满仍未缴费,合同效力才会中止,经一定期间(如复效期),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可恢复合同效力,并非直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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