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我国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有不同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3.2035年到期的土地使用权,若为住宅用地,自动续期,后续关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续期费用缴纳或减免的规定。若是非住宅用地,土地使用者应提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能获批续期及后续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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