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主体: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2.申请时间:《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申请方式:一般应向法院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证明婚姻无效的身份关系证明、未达法定婚龄证据等。法院受理后会依法审理,作出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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