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调解委员会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工会成员担任主任,有利于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诉求;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主任,则能平衡双方利益,促进争议的公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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