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是否有明确的到期债权。这是判断的基础,如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未积极主张权利。通常表现为未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也未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积极催讨,如发出书面催款函等。3.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导致其自身偿债能力下降,无法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时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债权人若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可提供相关证据,如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债务人未主张权利的证据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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