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吸收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吸收合并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其资产、债权债务等均并入吸收方。这是为保障交易安全与经济秩序稳定。合并后的公司需全面承接被吸收公司的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债权人可向合并后的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债务人也应向合并后的公司履行债务清偿责任。这样规定能确保债权实现、债务履行,维护市场主体间的正常经济交往,避免因公司合并产生混乱与纠纷,保障市场经济平稳有序运行。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