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情况下,出轨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构成重婚罪,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对方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因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还可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依据是《民法典》第1091条,有重婚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时,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一般不能以出轨为由起诉,但可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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