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婚前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该房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子女一方所有。2.若婚前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离婚时,房产一般归登记方所有,但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若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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