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比如患者突发严重心脏骤停,医生立即进行心肺复苏等紧急操作,虽可能有一定不良后果,但目的是救命,不应认定为医疗事故。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例如患者本身存在罕见的过敏体质,对常规治疗药物产生严重过敏反应,且医生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如当前医学对某些罕见疾病还无法准确诊断和有效治疗,导致患者病情发展出现不良后果。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若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输血规范操作,因献血者血液存在问题导致患者感染,不应认定为医疗事故。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比如患者拒绝医生合理的治疗建议,自行拖延病情,最终出现不良后果。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如突发地震等自然灾害,医院无法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导致患者出现一定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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