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循公平原则格式合同制定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2.合理提示说明对于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不得加重对方责任格式条款不得具有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无效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该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4.非格式条款优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5.接受监管一些特殊行业的格式合同可能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需符合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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