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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