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一定需要交押金,也可以提供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选择交押金还是提供保证人,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交纳保证金的,保证金的数额应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等条件。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规定,结束后,保证金会退还;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也不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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