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人有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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