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六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如下: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比如患者突发严重心脏骤停,医生紧急进行心肺复苏,虽可能有肋骨骨折等不良后果,但属紧急救治必要措施,不算医疗事故。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例如,患者自身对某种药物极度敏感,正常用药剂量下出现罕见不良反应,医生诊疗符合规范,此为医疗意外。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像新出现的罕见疾病,目前医学难以准确诊断和有效治疗,导致不良后果,非医疗事故。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即医疗机构在输血过程中严格遵守规范,因血液制品本身问题导致感染,医疗机构无过错。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如患者拒绝医生合理治疗建议,自行延误病情,后果自行负责。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如地震等自然灾害致医疗设施损坏、无法正常救治,属不可抗力因素。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