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1.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不以仓储物的交付为要件。《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生效。2.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有提供仓储服务的义务,存货人有支付仓储费的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3.格式合同:仓储合同多为格式合同,由保管人事先拟定,存货人只能概括地表示接受或不接受。4.保管对象为动产: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须为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5.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保管人主体资格的要求,保管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仓储条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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