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评估次数并无固定标准,通常有以下情况:一次评估:若动迁双方对补偿标准等无争议,可能仅进行一次评估,以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等基本情况,作为补偿依据。多次评估:当动迁双方存在分歧时,可能会多次评估。比如,被征收人对初始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评估,若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还可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此外,在动迁过程中,随着情况变化,如房屋状况有新改变等,也可能进行再次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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