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具体来说: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如商家在格式合同中约定自身对商品质量问题无需担责。加重对方责任,像要求消费者承担远超合理范围的违约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比如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像任意解除合同权等。此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无效。法律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公平权益,避免一方凭借优势地位通过格式条款损害对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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