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存在数罪并罚等特殊情况: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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