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一般是双务合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负有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等费用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在委托事务处理过程中,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利义务,符合双务合同特征。虽然存在无偿委托合同,但无偿并不改变其双务合同的性质,受托人仍需履行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人也可能负有其他如提供必要协助等义务。所以委托合同通常为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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