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不过,如果出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经再审审理后,若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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